抖音探店未标识广告案
委托探店博主发布附带购买链接的推广视频,未添加“广告”标识。
违法事实
接受商业推广委托后,通过探店视频引导消费者购买套餐或服务,但视频页面未以显著方式提示广告属性。
处罚依据
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,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;广告经营者、发布者还应核对发布内容。
处罚结果
责令改正,并处罚款 2,000 元。
合规建议
探店、种草、测评、体验类内容只要存在商业委托、佣金、购买链接或利益安排,就应在标题、视频画面或页面显著位置标明“广告”。
委托探店博主发布附带购买链接的推广视频,未添加“广告”标识。
接受商业推广委托后,通过探店视频引导消费者购买套餐或服务,但视频页面未以显著方式提示广告属性。
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,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;广告经营者、发布者还应核对发布内容。
责令改正,并处罚款 2,000 元。
探店、种草、测评、体验类内容只要存在商业委托、佣金、购买链接或利益安排,就应在标题、视频画面或页面显著位置标明“广告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