个人探店不具可识别性案
自行拍摄探店视频推销套餐并附加购物链接,未标明为广告,收取佣金。
违法事实
个人账号拍摄并发布探店视频,内容具有推销服务和引导购买属性,且存在佣金收益,但消费者无法清楚辨明其广告属性。
处罚依据
互联网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;自然人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,同样可能适用广告发布者相关义务。
处罚结果
责令改正,并处罚款 1,200 元。
合规建议
个人博主、素人探店、达人带货并不天然豁免广告标识义务;有商业合作或佣金安排时,要显著标明“广告”。
自行拍摄探店视频推销套餐并附加购物链接,未标明为广告,收取佣金。
个人账号拍摄并发布探店视频,内容具有推销服务和引导购买属性,且存在佣金收益,但消费者无法清楚辨明其广告属性。
互联网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;自然人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,同样可能适用广告发布者相关义务。
责令改正,并处罚款 1,200 元。
个人博主、素人探店、达人带货并不天然豁免广告标识义务;有商业合作或佣金安排时,要显著标明“广告”。